【问题】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如果总公司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那么分支机构今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中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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