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从事煤炭买卖业务,有自己的车队。2011年车队发生事故,经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扣除保险赔款)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赔偿款是否纳税调增?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规定,企业的违约金、赔偿金收支,原则上在收取款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支付款项的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赔偿支出可以凭法院判决书及支付凭证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