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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安全生产费用可结转使用

2012-07-17 10:3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在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可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直至余额为零时为止。那么,如何贯彻执行这一政策呢?笔者认为首先应把握三点。

    一是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已经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等文件计提了安全生产费用[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并已经按照规定记入了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

    二是本公告下发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还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可见,在这里所称的“准备金支出”就包括企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2010年以前已提取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经调增计税所得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三是本公告是在2011年3月31日签发的,并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企业对2010年已提取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可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直至余额为零时为止。假定企业均是按照此规定执行的。

    综合上述,企业2012年5月31日以前在对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汇算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已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看实际使用结果是否还有剩余,如果有,将其未使用部分用于抵扣在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也不必作出纳税调整,可继续用于抵扣2012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直至抵完为止。如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够抵扣,再抵企业在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第二步,对企业在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果在2011年12月31日(含在2011年度发生2012年5月31日以前取得票据部分,下同)以前没有用完,对尚未使用部分在对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计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铁矿石生产企业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共预提安全生产费用110万元,实际使用85万元,尚有25万元可在2011年5月至12月使用,但该企业在2011年5月至12月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用支出7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预提90万元,则该企业应先用2011年5月至12月实际发生的70万元安全生产费用抵减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预提未使用的25万元,然后再将剩余的70-25=45(万元)抵减在2011年5月至12月预提的90万元安全生产费用,最后,该企业在2011年5月至12月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还有90-45=45(万元)没有使用,应在2012年5月31日以前汇算清缴时调增计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有超标准预提或者实际已发生安全生产费用而未按规定冲减预提安全生产费用等情况,应先按照有关规定对会计核算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按照上述方法调整相应的所得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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