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筹建期间没有取得收入,都是费用支出,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取得的不合规票据是否应做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发票管理办法指出,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该公司在筹建期间列支的不合法凭证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