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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07-17 10:36     来源:     

    【问题】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划将自己开发的15套商品房转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请问:我公司转作固定资产的商品房是否要视同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该公司转为固定资产的15套自建商品房不用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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