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季预缴。2011年前三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已经正常申报预缴,第四季度因为操作失误少申报了部分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该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作调整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企业所得税应当分月或分季预缴,该公司因操作失误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不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第四季度税款,并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