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采用资产收购的方式并购一家企业,收购价格10亿元。收购后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格是8亿元。由于采用资产收购的方式,收购价和评估价不一致,请问计提折旧的计税基础是收购价还是评估价?同时,收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票均是开给原公司,对于我公司而言没有发票,这样的资产计提折旧能否在税前列支?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资产收购的方式并购企业,资产收购应按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10亿元为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或摊销。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若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可以根据收购协议及支付款项的付款票据,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