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探矿权不再授予非法人企业,因此我公司不得不改制为法人企业,拟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管;改制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与主管地税局和主管国税局咨询,两个税务局均声称企业所得税应当由自己管理。国税局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认为改制后我单位系新增企业,流转税主体税种是增值税,因此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
而地税局认为,我单位并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的新增企业类型,并非新办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仍应当由地税局征管。同时,提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第一条第三项“合伙企业改组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的规定,“企业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属非法人企业,都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有限公司后,企业所得税仍应当由地税局征管。
我公司倾向于地税局的说法,请问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变成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非法人变成了法人单位,应视为新办企业。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确定所得税征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文件已经废止,既使按照该文件规定,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仍由原税务机关征管。该文件下发时,没有明确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的情形,主要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从法律形式上肯定会吸收外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