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对XX海运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在账务检查中,一张凭证引起了笔者对雇主责任险税务处理的思考。
该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23680
贷:现金 23680
在凭证之后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一张和雇主责任保险单一份。
目前,海洋运输企业基本都参保了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能不能税前列支,是否计入工资总额,是否分摊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是税务工作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有业内人士撰文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意外受伤,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而对于人寿保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列举式的排除法方式,对于基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其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之外,其他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原则上不得扣除。
因此,笔者认为,要判断雇主责任险能不能税前列支,是否计入工资总额,是否分摊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对该保险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作出判断。笔者同时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原因如下:
第一,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标的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保单上来看,被保险人为该企业,是企业为自己的利益投保,当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职工人身受到损伤之后,企业必须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职工进行赔偿。但企业参加了雇主责任险之后,企业实际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可以看出雇主责任险实际是企业以自身的利益为标的而参与的保险。
第二,雇主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从保险的名称上看,不言而喻。从保险的性质上看,雇主责任险实际是当企业职工发生与经营业务有关的作业而导致受伤、死亡时,企业将原本自己负责赔偿的这种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是一种责任的转嫁。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从这个层面上看,雇主责任险也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第三,雇主责任险是以企业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从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上可以看出,该被保险人为企业,而不是职工或投资者个人。职工或投资者只是企业获得该保险利益的一个因素。从操作层面上看,当职工从事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发生人身伤害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赔偿标准将赔偿金支付给企业账户,而不是落实到职工个人账户。在实践中,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不开展此业务。
从以上角度,笔者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应当准予扣除。雇主责任险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分摊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