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前不久,该公司收到外地某公司无偿赠送的一套价值5万元的设备。该公司咨询,对接受的捐赠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缴税的纳税人,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必须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因此,该公司接受的捐赠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在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