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来料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2010年度,该企业出现亏损,财务人员就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以及《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同期资料准备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的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跟踪管理期间为2010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无论其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是否达到规模限制条件,均应准备跟踪管理年度的同期资料;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在2010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规模,均应准备发生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准备同期资料的内容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转让定价的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包括关联交易的价格、费用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具体转让定价文件资料。同期资料的内容包括:1.组织结构情况。包括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以及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等。2.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业务概况、主营业务构成、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内部组织结构以及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等。3.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类型、参与对象、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以及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等。4.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可比交易的说明、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以及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等。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情况。包括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作的假设和判断、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以及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等。
对企业同期资料的要求
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时,要做到全面、详尽、准确。实践中,企业财务核算对有些资料不能够全部掌握,需要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特别是企业集团中各企业之间应加强相互沟通,各环节要注重协作,提高对同期资料的认识,注意收集和保存足够的记录并主动提供证明文件,这样才可以有利于应对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的检查和解决。准备资料工作重在平时,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归类、整理、保存,否则一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到汇算清缴期间再准备时,资料多、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要准确备齐全比较困难,而且容易产生税收风险。应注意的是,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以及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的提交时限
同期资料准备必须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如对2010年及以后年度仍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应于2011年6月20日之前将准备的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