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家合伙企业,由我公司及一个自然人组成,各投资50%。201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70万元,年末,合伙企业将其中20万元利润根据约定平均分配给了各投资人,即每个投资人分得10万元。经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确定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应由我们公司分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我们公司只分得合伙企业的利润10万元,为什么要按照6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确定我们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无论是否分配,是在当年分配还是以后年度分配,均应在当期纳税年度内申报缴纳所得税。比如你们公司,不能按照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能按照合伙企业年度实现利润按投资比例计算分得利润来确定应税所得额,而应根据合伙企业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假如根据合同约定,应归属于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其中不仅包括合伙企业当年分给你公司的10万元,还包括留存在合伙企业的扣除分回利润后的留存所得50(60-10)万元。由此,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既不是根据会计利润计算的35(70÷2)万元,也不是按合伙企业分回的10万元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