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对外销售商品,但是发票上没有开具赠品,两个产品的成本不一样,请问这样的情况,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如何处理?
【解答】
增值税:企业为促销,将外购纪念品与本企业自产产品或者本企业两种以上商品捆绑销售,或者销售大件商品送一件小商品,所赠送商品的价值通过主产品的销售得以实现。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赠品不按视同销售交税,且所赠商品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