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是一家五金制造企业。2005年经一位朋友介绍,企业利用闲置资金,通过募集方式购得一家企业的原始股票10000股。2007年我们所购买股票的这家企业上市,我们所购买的股票价格也是扶摇直上。可是仅仅一年多股票价格开始出现下滑,后来股票价格又有所回升。但我们发现股市风险难料,起伏跌宕过于剧烈。最近,我们决定将所投资购买的股票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所得200万元。请问,这部分转让所得我们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计提业务招待费。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但此条所指企业仅指主营业务是从事投资的企业,对于像你们这种从事五金制造业为主,只是将闲置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是不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将股票转让所得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进行计提业务招待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