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现在按比例向地税局缴纳的工会经费,取得地税局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可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大连市工会经费由地税局代征,按规定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在没有新规定前,可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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