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院内有一车间,由于政府修公路需将车间拆除。该车间拆迁前净值金额为A元。评估后给我公司一定的补偿B元。我公司在异地重建了车间C元。我公司有计算所得额时处理办法是:1、用B-A。2、用B-A-C。3、还是其它计算办法。 第一种办法,与日常固定资产出售账务处理及所得税处理是一样的。请问:若能用第二种方法,那么,异地重建了车间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的折旧是否允许全额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