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的境外股东(企业性质)想将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作为再投资,需要在国税办理什么手续?
【解答】
公司的境外股东(企业性质)将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作再投资,实质是分配利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9、40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1条等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股息、红利支付人。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分配所属期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理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股息分配决议)之日起30日内,填写《扣缴税款义务人登记表》,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应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若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有签定相关税收协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待遇审批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