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最近,我公司获得县政府颁发的出口创汇奖励20万元。奖金由财政局拨付。请问,这笔奖金可否视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应符合什么条件?
【解答】
政府颁发的奖励虽然由财政局拨付,但不等于说财政拨付的奖励就是财政性资金。即使企业取得的是财政性资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也只有“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才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应同时符合3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从你公司情况看,你公司获得的出口创汇奖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