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内资企业,每年都有“出差津贴”以及员工“调任费(外地调入员工补贴)”两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给员工支付的出差津贴,需员工出差时才能取得,属于差旅费范畴,若出差津贴没有相应的合规的证明材料,将不能在税前扣除。若公司给员工支付的出差津贴,每月固定,与员工是否出差无关,则该出差津贴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公司所说的调任费,若属于公司给予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若该调任费,属外地人员每月均能取得固定的收入,该调任费属于工资薪金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