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6至2008年因各种原因去世后的职工,我厂给予其没有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发放生活补助费,即遗属生活补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2006至2007年执行的是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旧的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规定,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均属于职工福利费。
旧的税法福利费支出采用的是计提制,即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有福利费,准予税前扣除。从已提取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2006至2007年,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应从已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能作为成本列支,在税前扣除。
2008年执行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属于其他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