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内企业在境外上市,该企业为境外上市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国内企业所支付的境外审计费、律师费、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等,是否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可以在税前列支吗?
【解答】
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税种,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这类源泉扣缴所得的范围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得。这类所得是属于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基本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优惠形式将税率减为10%。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遵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办理。
国内企业所支付的境外审计费、律师费、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等,若属非居民来华提供劳务的项目范畴,对非居民来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外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非居民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第19号令)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和劳务项目的,应遵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