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与股东有借款往来,在2009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不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申报表中填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因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