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现有一独资子公司属内资企业,该子公司2008年的利润50万元没有分配,那么我公司在2008年是否确认该50万元的投资收益?还是要等到实际分到该50万元时再确认投资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贵司应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