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居民企业,在甲国投资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该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规定投资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去年我公司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实现盈利500万元,按规定减免了100万元所得税。请问,这笔减免所得税额在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办理税收抵免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进一步指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对于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于享受税收优惠而在境外减免的所得税额能否办理税收抵免,国家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规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由此可见,如果甲国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且协定中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的,则你公司分支机构在该国享受减免的100万元所得税可以视同已缴税额办理税收抵免,反之则不能办理抵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