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开发的软件产品全部出口日本。2009年我公司向日本支付经营指导费,主要内容就是在开发软件过程中受到了日方有关人员的指导,软件出口后如遇到需要调整的部分由日本方面帮助处理。我公司与日本方面有合同,支付此项费用时,代扣了预提所得税及营业税,日本方面给我公司开具了领收书。请问此费用是否可以在我公司税前列支?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给日本公司的经营指导费,取得了日本公司开具的领收书,该经营指导费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税务机关对领收书有疑义时,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后方可税前扣除。
需要企业注意的是,若日本方面与企业是关联方,经营指导费应按公允价值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