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电表、水表与另外一公司合用,因此,电力、供水部门只给我们开具一张发票,且开具给另一公司。请问,我公司实际发生的水电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据,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公司可以根据用水、电量分割单以及水、电发票复印件,按照分摊的实际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