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9年10月1日,我公司将一店面使用权出租给某企业,租赁期3年,年租金12万元,合同约定该企业要将3年的租金36万元一次性付清。请问,我们应如何确认这笔租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答】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上述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跨年度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按月份汇总计算每年度的租金收入,2009年可确认3个月的租金收入计3万元,其余年度依次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