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其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免税收入不同于不征税收入,购买国债支付的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