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有若干下属单位,相互之间经常有业务往来,各下属单位之间有用来确定绩效的内部结算办法。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各下属单位是否需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同样,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部门之间相互提供劳务的情况对于企业整体核算来说,所发生的劳务只体现为企业的成本或费用,而不构成实际的收入,也没有形成法人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下属各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那么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就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