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拟向第16届广州亚运会组委会捐赠一批物资。请问,捐赠的这批物资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第16届亚运会、第26届大运会和第24届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即,企业对第16届亚运会等三项综合性运动会的资金和物资捐赠的税前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完成,否则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