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100%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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