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08年正在减半期。请问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能否享受15%减半,即7.5%的优惠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您单位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享受时,只能按25%减半,即按12.5%的优惠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