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一直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计提补充医疗保险金,但未交社保部门,而是将该笔钱划给公司的工会管理并负责职工住院后个人承担金额的一定比例报销工作。请问,该笔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吗?
答: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社保局作为投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以单位整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发生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正常由企业交纳到社保局、由社保局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贵公司只是以补充医疗保险的名义将部分资金转入工会,由工会来运用这笔资金,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补充医疗保险,因此,在税前不准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