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用银行借款500万暂借给B公司,时间2个月,B公司到期按协议(不用利息)还给A公司500万,B公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A公司。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调整相应的财务费用?如企业没有调整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责令企业调增应税所得额?
【答复】: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