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因销售业务提供给他人的中介费用,能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所以,贵司发生的佣金支出,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条件的,方能在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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