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估价公司,2008年度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请问,2009年度我公司可否继续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指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明确,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属于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特定纳税人,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也就是说,从2009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上述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不再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