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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变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处理?

2010-05-17 10:16     来源:     

  【问题】

  2008年前成立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当时由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2009年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变更算不算新办企业?算不算新注册成立的企业?现在应征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还是地税征管?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精神,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标准认定的新办企业。

  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新办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标准: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008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即意味着投资者由原来承担无限责任转变为承担有限责任,实际上相当于注销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尽管可以在工商部门取得设立登记,但只要非货币资产在新公司权益性投资中所占比例超过25%的,仍视为老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如非货币资产在新公司权益性投资中所占比例低于25%,则按新办企业处理,并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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