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计算机生产企业,近期我公司将自已生产的电脑10台用作本单位的办公设备。请问,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即: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你公司将自产的电脑用作办公设备,属于上述内部处置资产情形,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