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水果、蔬菜类罐头、果酱以及保鲜食品的企业。今年6月,我市(地级市)财政局为增强当地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专门下发文件,对包括我公司在内的15家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各给予1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并在文件中规定了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和管理要求。请问,我公司收到的这笔专项扶持资金需要记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你公司的情况来看,该笔专项资金符合《通知》中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各项具体条件,应当将其化为不征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