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如何列支?
【解答】
除国税发[2009]81号文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其他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目前仍是适用的。
如根据财税[2006]88号文《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干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再如根据国税发[2000]183号文《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