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注册资本500万元,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在所在地国税局缴纳,还是地税局缴纳?
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性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国税局系统征收管理范围。但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如果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应在所在地国税局缴纳;如果成立于2009年1月1日后,企业所得税应在地税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