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在税务局大厅代开发票组工作,工作原因经常代开各种发票。有一种情况不知该如何处理,有一个纳税人,从事鱼苗的培养和买卖,由于旁边单位排污的问题,造成自己鱼苗的大批死亡。单位和该纳税人协商好了以后,准备进行赔偿,但要求该纳税人开具赔偿款的发票。由于要预先缴纳相应的税款才能开具发票,所以存在争议。到底是否缴税?如果交,应交什么税?数额如何确定呢?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主要是适用购销交易的行为,即应征流转税的业务,而上述的赔偿,不属于流转税的征收范围,是赔偿,不能适用《发票管理办法》,而且发票的适用针对业务设计的,没有单纯针对赔偿的发票。当然,当事人假如是企业,则依法应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上述赔偿不需要开具发票,而是双方根据损失事项的依据、赔偿协议(或者法院的调解书)予以支付,这个支付可以由对方开具收据,同时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这些凭证,虽然不是发票,但是他们符合民法的规定,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认为是合法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