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为达到一定的产值,与另外一家企业A商定,准备从A公司购进货物30万元加价1000元,再销售给A公司的关联企业B公司,A公司也需要增加自己的产值,那么,我公司与A公司是否属于税收征管法所指的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这样做税法允许吗?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因此,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来判定贵公司与A公司是否是关联企业。对于您的做法在税收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