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模具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返还收入形成的资产能否税前扣除?
回复:首先要分清“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模具增值税返还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的概念,它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中“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也就是说“不征税收入”是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创设的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规定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列举了原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可以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取得的模具增值税返还没有被列入。所以,模具生产企业免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