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一销售商在1998年至2002年欠我公司货款300多万,经多年催收无效,后来竟联系不上,经我公司调查取证,有此销售商因逾期未参加年检已被厦门工商管理局出具的“被吊销未办理注销”证明,请问我公司可以凭此证明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吗
回复:请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精神。该条款内容如下: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