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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免税的问题

2010-05-17 10:15     来源:     

  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规定,投资于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请问,如果被投资企业处于免税期间分给投资企业的红利,投资企业是否需要补税,还是无论是否两者存在税率差异,只要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股息都是完全免税的?

  回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外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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