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办理时限为当年6月底前。企业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帐簿是否健全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