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辅导 > 正文

环保治理收入及尾矿库治理资金是否缴税

2010-05-17 10:15     来源:     

  问题:1、我公司从环保局取得环保治理收入,在当地地税局开具非盈利性收入税务发票给环保局,金额30000,请问这项收入是否可免所得税或做为专项应付款不做收入 2、从县财政局拨款收到尾矿库治理资金10万元,是否为免税收入或者做为专项应付款不做收入

  答复: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公司从环保局取得环保治理收入以及从县财政局拨款收到尾矿库治理资金不符合新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范畴,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