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除银行贷款外,还经常要向民间个人借款,才能满足企业运转需求。但是,根据以往的有关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近期,该公司得知有新的文件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了,请问,这一新政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规定: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应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满足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要件以外,还必须遵守财税〔2008〕121号文件反资本弱化的规定,遵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向获取利息的个人取得发票,收取利息的个人需要配合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是难以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