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经工商局审批减少投资资本,投资方抽回的资本金额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方抽回的资本金中含有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经工商部门核准减少的投资资本,投资方相应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上述应纳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投资方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要相应抵减该项投资的成本。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分配所属期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润转增资本,属于分配行为。
上述投资方抽回的资本金中含有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对照以上规定,若转增资本的税后利润是所属期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则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若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有签订相关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的税率计征。